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试点将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建立制度,逐步实现监督全口径、全覆盖。
这份指导意见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和稳步推进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试点建章立制,在监督过程中实现全面清产核资,规范资产处置,注重动态管理,以及多措并举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责任,确保法规政策执行到位等目标。
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选取部分乡镇先行试点建制,待做法成熟时全面推开。试点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可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等方式。报告事项应包括乡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乡镇集体资产,要反映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数量和价值及其变动情况、国有和集体资产负债总量、国有和集体资产盘活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管理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等。条件成熟时,重大投资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资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资产以及文物文化资产管理情况,也要及时纳入报告范围。
审议报告后,乡镇人大应当将审议意见(决议)送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乡镇人大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接受人大监督情况的评议,强化评议结果运用,推动整改问责。乡镇人大还可灵活选用或叠加使用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
指导意见还对扩大试点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参照指导意见,结合人大街道工委职责权限,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视情纳入人大街道工委监督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开展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人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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